备受瞩目!
东莞特惠买共计产权住房
细则完蛋了!
日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工程建设局正式发布
《东莞市共计产权住房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第二次草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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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产权住房是由中央政府股权投资或提供更多Namakkal全力支持,依照相关国际标准筹措工程建设,面向全国符合要求前提的第一类供给,推行中央政府与承租人按份共计产权,并限量发行采用和行政处分权利的廉租房住房。
2021年8月,东莞印发《东莞市三限房(共计产权住房)工程建设和重新分配试点工作计划》的通告,在洛阳、三水、三水、塘厦、石岩等5镇试点工作工程建设共计产权住房工程项目,当中三镇已完成了相关农地供给。
据介绍,该《通告》对共计产权房的 筹设、迁建、农地储备、洋房及交货、零售价格、产权比率、赎回前提、转证 等展开了明晰。
那么
什么人可以买回共计产权住房?
具体洋房是什么样的?
如何赎回?......
大家赶紧跟着小编一起划重点!
房源筹措
共计产权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措工程建设:
(一)中央政府组织集中工程建设;
(二)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供给第一类”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工程建设;
(三)通过“限房价、控地价、定品质、定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工程项目中配建;
(四)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程项目中配建;
(五)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等;
(七)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措的住房。
用地保障
洋房、交货与移交
共计产权住房应当坚持“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
洋房设计应紧凑实用, 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当中90平方米以下洋房不低于80% (具体配置比率由市住房城乡工程建设局根据各镇街(园区)刚性需求确定)。
由镇街(园区)结合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具体地块工程项目建筑洋房和建筑面积国际标准。
应积极采用建筑产业化技术和工艺, 全部精装修交货, 装修交货国际标准依照我市三限房(共计产权住房)装修交货国际标准执行。
配建共计产权住房布局应相对集中,集中的具体形式包括: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洋房。 农地出让前提中须明确配建分布的具体形式。
房价与产权
承租人的产权比率原则上不低于50%(具体工程项目的个人产权比率由市住房城乡工程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可适当提高),按总价的相应比率买回产权,并按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流程办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赎回与配售
基本前提
共计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全国本市户籍居民和符合人才安居前提的人才供给,赎回共计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前提:
(一) 有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我市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赎回前3年内在东莞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农民安居房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录入市农房台账的,或经批准正在实施工程建设的,应统计为自有产权住房;已占用宅基地但无地上房屋或原有房屋已拆除、灭失且没有批准工程建设的,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
(二) 具有东莞户籍且在莞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或不具有东莞户籍但在莞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5年。 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含补缴年限。
(三)与共计产权住房销售区域用人单位(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签订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公职人员以入编卡、聘用合同等材料替代)并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四)具备以下前提之一:大专或以上学历;中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助理级或以上职称;具有本市户籍10年及以上。
定向重新分配前提
共计产权住房面向全国房源所属镇街(园区)辖区内同时符合以下前提的第一类定向重新分配:
(各镇街(园区)可以根据房源数量、产业结构、人口规模、人才需求等实际情况,经征求市住房城乡工程建设局意见后,可适当修订上述三项前提。)
禁止赎回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赎回本市共计产权住房:
(一)赎回人或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已签订东莞市住房买回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东莞市住房;
(二)赎回人或配偶、共同生活子女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赎回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对不存在以上情形作出承诺。
配售流程
(三)规范重新分配。 共计产权住房重新分配依照两个阶段展开,第一阶段定向重新分配,第二阶段公开抽签重新分配。
赎回材料
赎回共计产权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共计产权住房赎回表(原件);
(二)诚信承诺书;
(三)赎回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四)赎回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五)赎回人的社保证明(原件,可到市民中心自助查询机自行打印);
(六)东莞市户籍的赎回人和共同赎回人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个人宅基地建房查询证明》(原件)。
(七)赎回人学历学位证书、职业技能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按人才安居前提赎回的人员需提供更多)。
共计产权住房除承租人买回时申请贷款需办理抵押登记外,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抵押权及居住权。
住房要求
共计产权住房除承租人买回时申请贷款需办理抵押登记外,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抵押权及居住权。
一个家庭只能赎回一套共计产权住房,并享受与买回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已承租共计产权住房的家庭,不得另外享受东莞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租金优惠、租房补贴、租金核减等。
共计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租人家庭自住。共计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在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工作,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和承担同等义务。工程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工作单位不得在共计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展开区别对待。
承租人无需缴纳中央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与接收单位(代持机构)签订房屋采用责任书后拥有房屋100%采用权。共计产权住房小区推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承租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依照整套共计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工作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工作服务的相应权利。
承租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用共计产权住房, 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采用功能。
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工程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接收单位(代持机构)、物业公司等,在承租人采用共计产权住房期间开展定期入户巡查工作,确保承租人依法合规采用共计产权住房。
产权转让及获得
承租人取得共计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在一定年限内(参照我市商品住房限售政策执行,目前为3年),除特殊情况(包括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因买回、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承租人因债务、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等情况导致共计产权住房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外不可以任何形式转让。
产权份额退出
若承租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未能转让给符合前提的赎回人,接收单位(代持机构)可按本配套措施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计产权住房用途。
个人产权转让
限制转让时间届满后可以向符合前提的第一类转让个人份额。个人产权部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并达到规定前提的,允许一次性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承租人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中央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前提的赎回人,赎回人应符合共计产权住房销售第一类的基本前提,受让资格由所属镇街(园区)住建局(市属共计产权住房由市住房事务中心)核定。承租人和受让人自行商定转让价格,并按相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接收单位(代持机构)以共计产权住房形式转让部分产权份额时,不受我市商品住房限售政策的限制。
承租人办理产权转让前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工程建设部门出具的允许转让意见。承租人与受让人、接收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产权份额、采用规定、转让限量发行、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计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率不变。
获得完全产权
承租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中央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代持机构)持有产权份额可展开销售,承租人可以通过买回中央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中央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代持机构)持有产权份额的零售价格,参照承租人产权份额的销售单价、接收单位(代持机构)持有成本、全市同期商品住房均价涨跌幅等因素确定基准价,并视情况给予一定优惠,具体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工程建设局审定。如届时国家、省调整相关共计产权住房政策情况,再结合我市实际需要调整相关产权行政处分政策。
产权份额继承
承租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计产权住房赎回前提的,或属于承租人直系亲属且共同居住在本共计产权住房的,可继承共计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属于前述情况的,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中央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前提的赎回人。
禁止买回其他住房
承租人及配偶及其共同生活子女在莞买回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农民安居房)、报建农民安居房前,需退出共计产权住房或取得完全产权。
退出后的处理
退出共计产权住房份额后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原承租人可继续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符合前提的,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廉租房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应缴费用的承担
诚信管理工作
赎回人不如实申报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更多不真实证明材料;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采用功能的,且拒不按接收单位(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记入诚信管理工作档案、列入东莞市住房保障失信人员黑名单, 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未签约的,由市住房事务中心部门取消其买回共计产权房资格;
(二)已签约的,接收单位(代持机构)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承租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由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工程建设部门责令其退出共计产权住房,收取共计产权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按原价退回购房款。承租人拒不退出的,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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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工程建设局、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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